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星空体育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4-02-12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鉴于当前股价未能充分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鉴于当前股价未能充分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含)。若全额回购且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00元/股和回购资金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55.55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4%,若全额回购且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00元/股和回购资金最低限额人民币2,5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277.7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需经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公司披露本次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择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以及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截至2024年2月6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星空体育格跌幅累计达到44.63%,公司2024年2月6日收盘价3.71元/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年(2023年2月7日—2024年2月6日)股票最高收盘价格为9.01元/股的50%。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555.5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4%,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277.7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3个月,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以截至2024年2月2日公司总股本384,977,198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9.00元/股测算,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将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34,904.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77,309.69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62.29%,公司回购上限金额5,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重分别为0.68%、1.80%,占比均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80,061.69万元,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本次回购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刘进先生于2023年7月11日与孟祥龙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刘进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孟祥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6,408,2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6%),以偿还刘进先生在国泰君安的部分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优化财务状况;

  (二)陈伟先生于2023年7月11日与孟祥龙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陈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孟祥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0,018,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60%),以偿还陈伟先生银河证券的部分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优化财务状况;

  (三)刘进先生于2023年7月11日与杨恩光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刘进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杨恩光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930,4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2%),以偿还刘进先生在华西证券的部分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优化财务状况;

  (四)吴志雄先生于2023年7月11日与杨恩光及华西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吴志雄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杨恩光转让其持有的公司9,898,9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57%),以偿还吴志雄先生华西证券的部分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优化财务状况。

  2023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进先生、陈伟先生、吴志雄先生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经公司自查,刘进先生、陈伟先生、吴志雄先生减持公司股票系归还部分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优化财务状况。其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方案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吴朝容女士;公司财务总监蔡军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代雨女士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基金”)计划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699,4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除前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3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已于2024年2月6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注销或出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的资金储备和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的规定,及时履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暨回购比例达1%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7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5,330,00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2月6日总股本384,978,922股的1.38%,其中最高成交价为3.5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3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8,048,416.3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鉴于公司上期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14,648,900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2),加上本次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合计19,978,90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2月6日总股本的5.19%。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6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6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二、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6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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